原盈峰环境城市服务事业部南安项目公司储备项目经理康某在职期间,伪造公司公章与其管辖区内多家企业私下签订垃圾清运协议或口头协议,私自收取各企业垃圾清运费用,滥用职权调动公司平台、车辆、人员等为其谋取私利。上述行为破坏了廉洁公平的商业环境,严重违反集团员工行为十条红线、损害了公司利益,已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公司已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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