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新闻热点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信息来源,于是乎媒体对于新闻事件的报道和把控就变得极为重要。媒体具有监督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媒体的真实性在受众层面具有很大的意义,而部分媒体为了迎合受众,在挖掘过度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传播失范的问题,媒介审判就属于传播失范中的一种。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媒介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具体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出现有几个原因:
1、媒体过分追逐经济效益,司法公正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关注,使得部分媒体疯狂追逐法制报道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以此带来经济效益。
2、新闻工作人员素质不过关,大多新闻工作人员是没有受过新闻专业教育的,对于法制案件的审判,会倾向感性,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评论。
3、媒介“越权”,中国媒体的公信力极高,很多本应由政府部门等处理的案件由媒体预先的处理,而如果媒体对于事情的判断出现偏差,就会导致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中国有不少案例。例2011年的药家鑫案件,药家鑫撞伤了一人后,对方连刺数刀致其死亡。法院对其一审的判决是故意杀人罪,判为死刑,但其家人随即上诉,希望能免除死刑。此时,众多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西安有五名教授联名呼吁判处药家鑫死刑,北京大学的孔庆东教授在网上称“药家鑫罪该万死”,这一切的言论都发生于二审之前,而二审结果是法院驳回上诉,药家鑫最终被执行了死刑。在这个事件里,对于二审的判决,其实是有媒介审判进行了干预的。
2016年发生的雷洋案件,其实也具有媒介审判的意味。2016年5月晚,雷洋因涉嫌嫖娼被警察逮捕,在逮捕过程中,他极力拒捕试图逃跑,在这段打斗里,雷洋因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运动而产生了窒息情况,送去医院时已不治身亡。在事件发生后,知乎上立即出现了一篇名为《刚为人父的人大硕士,为何一小时内离奇死亡?》的文章,随后,财新紧跟发表了《青年学者“涉嫖”被抓途中死 检察院已介入调查》可以看出,这一系列报道都倾向于雷洋,使民众开始质疑公安机关办事的合法性和严密性,最终,涉案的五名警官被逮捕,被判处玩忽职守的罪名。针对雷洋案,显而易见,媒体先于司法机关给五名警官定了罪。
而“蒋艳萍事件”媒介审判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2001年1月,蒋艳萍因涉嫌受贿、贪污等特大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3月20日公开审理蒋艳萍一案,在这一事件中,金钱、女人、官位等“惹眼”因素一应俱全,媒体为了它乐此不疲:《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女巨贪蒋艳萍终认罪一我本来很纯洁我现在很痛心》 ,然而直到7月24日,长沙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艳萍死刑立即执行。在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判定之前,媒体就用了“最大女贪官”等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词语,似乎认定蒋艳萍有罪已成为事实,这违背了我国法律所遵循的“无罪推定”的原则。公众舆论被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误导,并最终影响到法院的审判结果。
根据这三个媒介审判的案例,我们发现,媒介审判除了有前文提到的三个原因外,还具有“易标签化人物”、“易引发沉默的螺旋现象”等特点。想要杜绝媒介审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媒体报道的相关法律,这有利于媒体明确自身的指责与规范;其次,新闻工作者应该坚持对事件的客观报道,在报道中,尽量避免主观性;最后,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前,应当尽量不公开案件,在案件开始审判中,允许适度的报道,而在全部判决完成后,再允许媒体公开评论,这样能相对有效地避免媒介审判的出现。
媒体到底是天平还是戒尺,我们到现在还无从得知。